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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关通知
 发布时间:2016/4/12  阅读: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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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各分公司、项目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建筑业被纳入试点范围。3月23日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为11%。
 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2016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适用11%的增值税率,按11%的比例计税,可抵扣进项税。
    四、各分公司、项目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为避免因“营改增”增加项目成本和其他不必要的麻烦,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4月20日前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各种手续,已中标及已开工的项目,若合同未签订,争取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具发票;
    2、工程款已付,未开具发票的的项目,抓紧开票并交纳税款;
    3、工程已完工项目,工程款已付并开具发票的,抓紧决算、尾款开票;工程未完工的项目,和甲方沟通提前开具部分或全部(较小工程根据合同价)发票。
五、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及公司要求执行。
六、有关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可查阅公司网站www.sxjh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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