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货物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因此,企业购买的砂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3.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中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公司的工作内容: 1.做好政策研究与实施方案拟定; 2.慎重选择项目的纳税方式,和业主沟通,确认计税方法和发票类型; 3.对老项目完善合同,明确开工日期,准确界定新老项目,做好老项目认定工作; 4.进行营业税清理,老项目在外代开的发票全部收回公司,在“营改增”前做好账务处理; 5.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机制,项目发票由公司统一开具,汇总申报纳税。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老项目3%,新项目2%; 6.各项目购进材料的增值税发票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以便做好进项税额抵扣认证工作; 7.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材料购进业务,需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购货方为我公司名称,并将合同送公司留存。项目购进取得增值税发票达不到“三流合一”要求的不能抵扣; 8.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新项目在公司开票,当月若无进项税可抵扣,需预留11%的增值税款,此税款滚动计算多退少补;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9.新项目要签订包含增值税标准条款的合同,加快与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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