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所下降。 特别说明,这里讲的税负下降是针对增值税的,成本中不能抵扣的30%人工和10%其他费用,核算时也要取得票据,如工资表、普通发票等。收集齐以上票据才能做到按10% 的利润上交所得税,否则利润增加,所得税加大。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建安企业的税负。 实行增值税以后,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企业的税负将低于营业税时期。进项抵扣,关键在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四、影响降低税负的三个方面 若按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材料采购成本。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要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二是租赁设备成本。建筑业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迟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无法取得。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五、营改增后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1.“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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